
大成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25 年 4 月 8 日证监许可【2025】736 号
文予以注册。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其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者可以凭该基金账户在所有销售本基金的网点办理认购。投资者在开户当天即可
进行认购,但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交收账户”),用于该投资者的基金赎回、分红和退款等资金结算。该账户的户
名应与投资者开立的基金账户名称相同。
申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元。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
申请一经受理,不可撤销。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认
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注册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
终确认情况。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金详细情况,请阅读《大成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网站(www.dcfund.com.cn)。投资者可以在相关网站下载业务申请表格或相关
法律文件。
体事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未有说明的,请查阅该代销机构的公告。
告或通知,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登录本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查询。
构的客服电话进行咨询。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
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
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外
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
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也
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详见“风
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将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
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
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因此可能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
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
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
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可能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退市等潜在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的“风
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恒生医疗保健指数。
恒生医疗保健指数旨在反映在香港上市、主要经营医疗保健业务证券的整体表现。
恒生医疗保健指数的编制方案如下:
(1)指数样本空间
恒生医疗保健指数的选股范畴包含所有恒生综合指数的成份股。
(2)选样方法
纳入恒生医疗保健指数;
(3)指数计算
恒生医疗保健指数采用流通市值加权法计算,而每只成份股的比重上限设定为
外国公司之合计比重上限为 5%。如超过上限,剩余权重会按比例分派给其他的
成份股公司。需要时将会检讨有关比重上限。
恒生医疗保健指数的计算公式为:
■
Pt:于 t 日的现时价格
Pt-1:于 t-1 日的收市价格
IS:已发行股份数量
FAF:流通量调整系数,数值介乎 0 至 1
CF:比重上限系数,数值介乎 0 至 1
恒生医疗保健指数是股票价格指数,不会为现金股息及权证花红另作调整。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hsi.com.hk。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
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
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
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请仔细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大成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
基金(QDII)
(二)基金简称及代码:
A 类基金份额:大成恒生医疗保健 ETF 发起式联接(QDII)A 024055
C 类基金份额:大成恒生医疗保健 ETF 发起式联接(QDII)C 024056
(三)基金类别:指数基金、联接基金、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五)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起资
金提供方、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八)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深圳投资理财中心等。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有关办理
本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查询。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8-5558(免固话长途费)
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
金总部大厦 27 层
联系人:吴海灵、关志玲、唐悦
电话:0755-22223556/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本公司指定的代销机构见本公告“十(一)4.代销机构”
(九)募集期限与发售募集期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本基金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期(或称募集期、首次募集期、首次发行期等)为 2025 年 6
月 9 日起到 2025 年 6 月 20 日。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依照相关程序缩短发售募集期。
部分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人的发售日以及每日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具体安排详见各销售机构公告或通知。
如遇突发事件及其他特殊情况,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十)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发起资金认购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
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
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
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
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
者所有。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期存款利息;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同时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销售
本基金。
(二)认购受理:在基金份额发售期间,销售网点按规定的时间受理投资者的认
购申请。
(三)认购方式: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柜面委托、网上委
托等方式进行认购。
(四)资金缴纳:投资者须在募集期内将足额资金存入销售网点指定的账户后,
方可进行基金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可撤销。
(五)认购限额:投资者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 元,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
份额或金额不设上限。
(六)份额确认: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
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注册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
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
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三、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
(一)基金收费模式的分类与基金份额的分类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二)认购费率
投资者在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投资人在基
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
计算。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养老金客户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后,可享受认购费率一折优
惠,认购费为固定金额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情形下,对基金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
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三)基金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 A 类基金份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 C 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假设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 A 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对
应认购费率为 0.8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80%)=99,206.35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 元
认购份额 =(99,206.35+50)/1.00 =99,256.35 份
例:假设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 C 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则
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00 份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四)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直销网点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注意事项
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事项。
作为其资金交收账户,以便进行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
结算。资金交收账户的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的名称一致。已开立大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无需再次开立,但办理业务时需提供基金账户号和身
份证件。
认购业务)。
认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有意在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认购基金的个人投资者请依
照网上交易规则自助完成交易,不详之处请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5558)。
(二)开户及认购程序
(1)投资者可以到直销网点办理开户手续。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
否则由此引起的客户资料寄送等错误的责任,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2)选择在直销网点认购的投资者应同时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交易
账户卡由直销网点交给投资者,以便其进行认购。
(3)个人投资者:
填写《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① 代办人最新办理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② 授权委托书(授受双方亲临投资理财中心签立或经过公证);
③ 注册登记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4)机构投资者:
填写《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由代
理人签名并提供以下材料:
身份证明文件正、副本原件(或经发证机关盖章确认与原件相一致的复印件)及
复印件;
文件,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QFII 提供);
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如保险或理财产品开立的基金账户户
名与托管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户名不一致,需由托管行出具托管账户证明书,证
明该银行账户为该产品的托管专用账户);
成立公告;
理财产品申请开立基金账户的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托管协议、资
产管理协议、理财产品说明书等)之首、末页及相关条款复印件;
(资产管理人)分别办理账户类业务和交易类业务还需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
(5)选择在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购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无需提供任何纸质
材料,但需保证所填写的电子文档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6)开户申请得到受理的投资者,可在自申请日(T 日)起第 2 个工作日到直
销网点进行确认查询。
(1)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事先将足额认购资金以银行认可的付款方式,
划入本公司投资理财中心在银行开立的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资金收款专
用账户。
(2)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资金收款专用账户。
■
(3)投资者在办理汇款时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位名称。
因未填写或填写错误导致的认购失败或资金划转错误由投资者承担。
材料:
(1)已填好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2)投资者或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3)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或存款凭证。
五、代销网点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在代销银行办理开户与认购的流程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商业银行,此程序原则仅供投资者参考,具
体程序以各代销银行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各代销银行营业日的受理时间,以代销银行的具体规定为准。
(1)开立银行交易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2)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在开立银行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3)注意事项:
代销银行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银行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开立银行交易账户
机构投资者必须由指定的经办人亲自到网点办理银行交易账户的开户手续,并提
交以下资料:
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
的复印件;
(2)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在开立银行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3)注意事项:
民币活期结算账户作为与之关联的资金账户;
代销银行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银行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二)在代销证券公司办理开户与认购的流程
以下开户和认购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此程序仅供投资人参
考,具体程序以各证券公司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基金发售日的 9:30-11:30 和 13:00-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业务。
(1)事先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如果没有开立资金账户,需携带如下材料到营业部办理资金账户开户,同
时办理基金账户开户:
(3)如果已有资金账户,到营业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4)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1)事先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如果没有开立资金账户,需携带如下材料到营业部办理资金账户开户,同
时办理基金账户开户:
或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如果已有资金账户,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基金账户开户手续:
需同时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4)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1)个人投资者需本人到代销机构指定的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机构
投资者
需由授权的业务经办人本人到代销机构指定的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各证券公司的说明为准。
六、清算与交割
(一)本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将归集在本公司于商业银行开立的认
购专户中。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
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七、退款事项
(一)基金募集结束后,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
(二)投资者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划往投
资者指定的银行账户,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募集失败的处理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
应当:
期活期存款利息;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八、基金的验资与备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发起资金认购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
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
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
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
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九、发售费用
本次基金发售中所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发
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若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
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十、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有关当事人及销售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5 层、27-33
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剑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时间: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5 层、27-33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吴海灵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8-5558(免长途固话费)
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27 层
联系人:吴海灵、关志玲、唐悦
电话:0755-22223556/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
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5 层、27-33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5 层、27-33
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黄慕平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联系人:林恩丽
经办注册会计师:高鹤、林恩丽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